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1.优化交易类指标
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义。
二是新增“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的退市指标,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指标,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2.优化财务类指标
一是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的指标,从盈利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维度考察,压缩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依靠非经常性损益规避退市的操作空间,推动僵尸空壳企业出清。同时,明确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
二是财务类退市指标之间交叉适用,实现快速出清。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上市公司因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次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及上述任一情形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决定公司股票退市。
四是明确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即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拼多多推广系统拼多多推广联盟微信扫码加入月赚万元,次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优化规范类指标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未改正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中小企业板原“三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相应删除。
二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的打击力度,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从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三方面明确具体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 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 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 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 10 亿元以上”。
5.优化可转债退市条件
新证券法删除了债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可转债具有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双重属性,本次修订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不再对可转债另行规定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二)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缩短退市流程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为落实上位法,本次修订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同时,进一步缩短退市流程,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两年,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也相应缩短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流程。
2.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一是停牌时点后移。为进一步释放风险,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将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二是优化重大违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结合停牌时点后移及退市流程缩短安排,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持续交易,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时,公司股票停牌并进入重大违法终止上市审议程序,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程序。为提高退市效率,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3.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
一是缩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鉴于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 15 个交易日,避免震荡期间过长而出现投机炒作。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该类股票在触及相应退市情形的过程中,投资者已有充裕的时间退出,风险已得到充分释放,本次修订明确交易类退市情形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相应交易安排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鉴于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整体呈现市值水平偏低、股价波动频繁等特点,为强化风险揭示效果,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
(四)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强化风险揭示效果一是新增“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二是围绕可持续经营能力新增“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是调整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精神,加大对此类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具体调整为“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四是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为避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明确了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完善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
目前,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减持限制主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予以规范,2018 年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改革后,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无法覆盖应当限制减持的全部情形。本次修订借鉴创业板的做法,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由于重大违法停牌时点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相应将减持限制起点前移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裁判时。
(六)过渡期安排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过渡期安排如下:
1.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标准和程序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对新规第十四章第三节及第 14.5.2 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指标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 2020 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3.对新规第 14.2.1 条第(七)项规定的退市指标,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起算相关期限;对于第 14.2.1 条规定的其他退市指标,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新规施行前后相关期限。
4.新规施行后,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5.新规施行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6.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以 2015 至 2020 年财务数据适用原规则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 2020 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数据适用新规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强制退市情形。
7.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 13.3 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 2020 年度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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